拍賣法》第五十二條規定,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。關于拍賣成交后是否簽署成交確認書問題,在我們業內包括中拍協內部,已經爭論了很長時間,我們的專家、學者也從法理上做了明確的解釋,到目前為止,大家的意見基本上趨于統一。這就是:拍賣成交后,無論如何都要簽署成交確認書。我們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例,拍賣師在上邊拍賣的時候,競買人在下面舉牌,拍賣師宣布成交,買受人放下牌就走了,沒有簽成交確認書。后來,買受人反悔,拍賣人把他告訴到人民法院,人民法院最終沒有支持我們拍賣公司。在實際操作中,經常發生買受人不簽署成交確認書的事情,很多人問我怎么辦,我們說只能是你們自己想辦法,或者采取像北京有的公司那樣的形式,雇用禮儀小姐在拍賣師落槌后現場請買受人當時簽,或者采取像上海某拍賣行的形式,拍賣成交以后,拍賣師反復重復買受人的號碼,并請其再出示自己的號牌,比如:現在180號現在出價100萬,180號100萬、180號100萬,180號請你再出示一下你的號牌,180號這個標的是你的了,用這種反復強調的辦法,請他來簽訂成交確認書。如果不簽署成交確認書,作為我們拍賣企業來說,你就違反了《拍賣法》的規定程序。今后萬一發生訴訟的時候,你就缺失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,這是我要特別提醒大家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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